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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二、办理范围: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四方区
三、办理部门: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五、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和证明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
1.夫妻双方的领证申请书;
2.夫妻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信;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程序
1.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夫妻,应当给夫妻双方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由申请人交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
3.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驳回申请的原因和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变更
(一)办理变更的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或证明:
1.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孩生育证》)或《收养证》。
(三)变更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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