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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
来源: 人口计生局  时间: 2008年09月03日 

一、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若干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二、  办证机关

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查验机关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办、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劳动力管理所。

二、  申请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市)的行政区域,拟到外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和要求办理《婚育证明》的拟流出成年育龄男性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在现居住地同一区(市)或市内四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

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原《婚育证明》在本地有效期满。

五、申请时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户籍地申请办证时应当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1、居民身份证。2、本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对于《婚育证明》有效期满在现居住地办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婚育证明》。

办证程序

(一) 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居(村)委会或单位接到拟流出人员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函,已经实现网上申办的,村(居)通过微机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传至镇、街道计生办。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村)或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有关证明和材料,对婚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二)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后,应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查验程序

(一)申报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报。

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在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报时,告知其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定期向上级报送信息。

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发现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或本人情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及时报告镇、街道计生办并协助镇、街道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或换领《婚育证明》。

(二)计生验证

计生部门经查验,对《婚育证明》信息与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本人状况相符且《婚育证明》合法、有效的,在查验记录栏注明“情况属实”,加盖查验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字,注明查验日期。

(三)相关部门查验

计生部门查验后,应告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相关部门在查验时发现《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不符的,应及时告知计生部门。

   八、对于无《婚育证明》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理

1)社区居委会

居或单位发现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的,及时报告镇、街道计生办并协助镇、街道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婚育证明》。

2)街道办事处

     ①对于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无效及拒绝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限期补办(交验)〈婚育证明〉通知书》,督促其办理、交验;

②对补办期满仍不补办或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报区计生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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