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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 受理机关
街道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分级审核
二、 审批机关
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
四、鉴定条件
(一)凡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
(二)病残儿母亲年龄在30周岁以上(《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街道或者单位出具的符合条件(省条例第二十六条)的书面证明;
(三)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三人合影;
(四)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病历且为二甲以上医院);
(五)病残儿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中照片上须盖女方单位或街道公章。
六、鉴定程序
(一)女方向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居委会或单位经初步审核后报街道计生办;
(三)街道计生办进行再次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组织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到区计生服务中心接受初筛鉴定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医学鉴定。
七、鉴定费用:自费,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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