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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
来源: 人口计生局  时间: 2008年09月03日 

一、   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   受理机关

街道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分级审核

二、   审批机关

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

四、鉴定条件

(一)凡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

  (二)病残儿母亲年龄在30周岁以上(《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街道或者单位出具的符合条件(省条例第二十六条)的书面证明;

(三)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三人合影;

(四)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病历且为二甲以上医院);

(五)病残儿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中照片上须盖女方单位或街道公章。

六、鉴定程序

一)女方向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居委会或单位经初步审核后报街道计生办;

(三)街道计生办进行再次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组织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到区计生服务中心接受初筛鉴定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医学鉴定。

七、鉴定费用:自费,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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