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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家庭救助制度
来源: 人口计生局  时间: 2009年11月09日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四方区常住户口;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18周岁;

4、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Ⅲ期、重症糖尿病、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脑瘫、重度精神疾病),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特困家庭。

二、救助标准

      200911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每年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填写《四方区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家庭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需出具个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患有重大疾病或伤残的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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